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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娱乐场所恢复营业(临河游乐场)

本文导读目录:

文化局贴暂停营业几天可以恢复

具体几天要问文化局。

一般张贴通知会写:即日起暂停营业,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

通知范本:接疫情指挥部通知,按文化和旅游局要求,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KTV)、影剧院、游泳馆、健身房、室内体育训练馆、营业性演出(演艺)、校外培训机构艺术类、体育类等密闭场所自即日起暂停一切经营活动,恢复营业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场所立即安排,严格落实。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将不间断巡查检查,发现违规经营场所将严肃查处。

网吧什么时候恢复营业

网吧恢复营业时间取决于当地疫情。

如果当地疫情解封,网吧、ktv、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自然会恢复营业。只要符合恢复营业条件,官方肯定会第一时间通知。

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除棋牌室(含麻将馆)外,暂停营业的网吧、桌游吧等公共娱乐场所陆续恢复营业。

北海ktv什么时候恢复营业?

今天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

《关于全市

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

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决定

从2020年3月26日起

全市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

有序恢复经营活动

全文如下

关于全市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

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知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3月26日起,全市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现就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要严格按照《泰州市网吧、KTV、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复工复业指引》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一是做好防疫物资准备。网吧、KTV、游戏游艺娱乐场所要配备必需的测温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消费者和员工防护需求,二是要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毒清洁工作。每日对经营场所全面消毒2次以上,并做好登记。公共使用物品和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增加消毒频次。三是保持室内通风。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不能自然通风的采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不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不得营业。四是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要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二、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并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一是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新冠肺炎的宣传和防控知识,对本单位防控措施和顾客须知进行公示。二是严格控制场所消费人数,网吧场所接待消费者不能超过场所设置的电脑总数的50%,娱乐场所接待的消费者不得超过场所核定人数的50%。三是所有进入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的消费者和工作人员必须测量体温,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允许进入经营场所。四是所有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和工作人员须佩戴好口罩,出示“苏康码”或“祥泰码”,“苏康码”或“祥泰码”显示健康状况为绿色的人员允许进入经营场所,显示为红色、黄色的人员禁止入内。

三、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管行业必须管企业复工复业、管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生产。一是要明确复业防控责任。要明确专门工作小组,督促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指导管理服务全覆盖。二是要加强指导和优化服务,主动关心和服务好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的复工复业工作,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帮助解决复工复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打通复工复业的“梗阻”。三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密切跟踪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复工复业过程中疫情防控动态,如发现存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到位的情形,应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对其做出停业等决定。对发生新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应立即责令暂停营业。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0年3月25日

同时

还发布了一份

《关于泰州市

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

复工复业指引》

全文如下

泰州市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

复工复业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原则,有序恢复我市网吧、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疫情防控指导,控制和消除恢复经营后的疫情风险隐患,保护广大消费者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制定我市网吧、娱乐场所复工复业指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所有的网吧、电子游戏游艺场所、KTV。

二、总体要求

全市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要切实承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三、复工复业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行业有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2、全面消毒检查。恢复营业的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必须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和安全检查。

3、做好防疫物资准备。复工复业的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应准备必需的测温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

4、建立信息告知制度。复工复业的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应让每位员工知晓我市相关防疫规定和要求,所有员工在“祥泰码”和“苏康码”平台如实进行健康信息申报,取得相应的健康码。

5、设立疫情防控组织。复工复业的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必须建立单位疫情防控组织,制定疫情防控预案、填写员工健康信息。

四、场所管理

1、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新冠肺炎的宣传和防控知识,对本单位防控措施和顾客须知进行公示。在入口处、收银台等处设置1.5米间隔标识,采取相应的引导和分流措施,避免人群聚集。

2、营业期间要严格控制场所消费人数,原则上人员控制在接待量二分之一以内,网吧场所接待消费者不能超过场所设置的电脑总数的50%,娱乐场所接待的消费者不得超过场所核定人数的50%,超过控制接待量不得接待新来顾客。

3、营业场所公共使用物品(电脑、鼠标、耳机、话筒、点唱机、游戏币等)、设备,严格落实一人一消毒,一日全消毒,确保避免交叉感染。

4、做好场所内的设备设施的消毒清洁,增加对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把手、洗手间、厕位等)的消毒频次,配备消毒洗手液、消毒湿巾等防护用品,每日对经营场所消毒2次以上,做好登记。

5.保持室内通风。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不能自然通风的采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不具备良好通风条件的网吧、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加强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频率,不得使用没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中央空调。

五、从业人员管理

1、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落实服务时段前的体温检查并进行健康登记,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上岗,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2、强化单位内部员工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从业人员服务时段、餐前便后、接触废弃物后,要严格进行洗手和消毒。

3、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从业人员上班期间应时刻佩戴口罩上岗,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服务过程中与顾客保持间距,尽量减少与顾客近距离接触。

六、消费者管理

1、建立并执行消费者可溯源制度。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消费者需凭在“祥泰码”平台上获得的绿色健康码扫码进入经营场所。无“祥泰码”或“祥泰码”为黄色或红色的严禁进入,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2、消费者进入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必须测量体温。出现有发热(体温≥ 37.3℃)、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保证可追溯。

3、消费者不戴口罩谢绝进入网吧、KTV、游戏游艺娱乐场所。

七、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1、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单位法人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门店负责人为疫情防控工作直接责任人。

2、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到“强化消费者安全管控、强化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强化科学佩戴防护用品、强化场所消毒、强化健康教育、强化通风换气、强化交叉感染风险防控、强化场所安全生产”。

3、对存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到位的情形,应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对其作出停业等决定。

来源: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近期娱乐场所要关是真的吗?

当然是真的啦,疫情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很多娱乐场所都不得不暂停营业,保证不传染。

娱乐场所恢复营业消息怎么查

官方街道可查

营业状态不同:正常营业是指企业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之中,存续是指企业实体虽然存在,但已经不营业了。存续企业是在通过改制重组后,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业。

疫情期间如何举报娱乐场所?

“疫情期间举报娱乐场所可以向卫健委和防疫指挥部投诉。针对这些不遵守防疫规则的娱乐场所,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也应该积极举报,为了更好地防疫抗疫,让生活恢复正常秩序,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防疫规则,不能开门面市绝不开门面市营业,避免新冠病毒感染,增加防疫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

2021年娱乐场所新规定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评论列表:
  •  冬马猫卆
     发布于 2022-05-31 16:38:11  回复该评论
  •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
  •  澄萌北槐
     发布于 2022-06-01 00:42:39  回复该评论
  • 活动的通知》通知决定从2020年3月26日起全市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全文如下关于全市网吧、KTV、游戏游艺场所有序恢复经营活动的通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
  •  澄萌嘻友
     发布于 2022-05-31 23:49:31  回复该评论
  • 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
  •  慵吋等灯
     发布于 2022-06-01 00:06:33  回复该评论
  • 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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