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东莞常平步行街封了吗
没封。
东莞疫情防控最新措施如下:
1.一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参与疫情防控、定时定点核酸检测、投放垃圾、就医购药、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情形外,全体住户、车辆非必要不外出,非住户不得进入。
2.二是实行居家办公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除保障城市基本运行、民生、应急等人员外,一律按照组织统一安排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或实行居家办公。
3.三是所有企业一律停产
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讯、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与保障香港供应企业之外,发生本土疫情的镇街(园区),所有企业一律停止生产活动;未发生本土疫情的镇街(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产业园区,在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的前提下,维持基本生产。
4.四是聚集性场所暂停营业
全市除生活必需的生活超市、农贸市场、医疗机构、药店、餐饮类企业(只提供快递外卖服务)之外,其余营业场所、门店一律暂停营业。商业楼宇内单位一律居家办公。
2022年东莞还允许摆地摊吗
办理卫生许可证就可以。
1.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2022年随着国家正式放开地摊经济政策,现在摆地摊是合法行为了。因为摆摊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所以不用办地摊证。只要在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管控下死亡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合法经营就是合法。同时要摆地摊的,要办临时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等。
2.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是小吃摊必办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十、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十一、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将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东莞桥头疫情期间娱乐场所私自营业怎么举报
疫情期间,若消费者遇到有ktv等娱乐场所仍在营业,妨碍公共安全的情况,可拨打“12345”或“110”电话进行举报。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犯相关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营业的企业或个人,会根据相关治安管理法进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会处以拘留;若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2022年春节有哪些好玩的地方开放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松山湖风景区,隐贤山庄
地址分别是 : 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笔架山路190号,广东省东莞市大学路,东莞市常平镇隐贤山庄大道8号。
东莞酒吧什么时候恢复营业?
为统筹推进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现就有序开放全市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结合东莞市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决定,自即日起,有序推进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在充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恢复开放。
(一)允许开放类1.各类公园、广场、绿地、休闲街区、自然风景区等公共休闲空间。2.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各类体育场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镇街(园区)和社区(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场馆(站)。3.美容美发、按摩沐足、装修、家政、汽车家电维修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二)限制开放类1.允许开放各类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各类文化遗址、动物园、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等;其内设的剧院、影院、大型游乐设施、马戏等人流密集场所暂不开放。2.允许开放星级酒店、旅馆(宾馆)、招待所、民宿等;其内设的游泳池、卡拉OK、歌舞厅等场所暂缓开放。
(三)暂不开放类1.网吧、酒吧、游戏游艺、歌舞娱乐、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娱乐场所暂不开放。2.游泳馆、公共浴室等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与感染的场所暂不开放。3.旅行社继续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包括邮轮旅游产品),鼓励通过电话、线上等方式办理退团退费、旅游咨询、单项预订服务等业务。
二、在疫情结束前,对宗教场所、救助站、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老年公寓等特殊场所,继续实施封闭式管理。从严控制大型体育赛事、展览展销展会和现场人才招聘会等大型活动。线下培训机构(成人及非成人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复训。
三、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要科学制定方案,强化人流管控,严格控制进场进店人员规模,坚决防止人群聚集,维护好人员秩序。严禁举办任何人员聚集性活动。
四、市民在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并配合测量体温,体温≧37.3℃或有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的,一律不允许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管理人员应立即登记其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或镇街(园区)疾控部门报告,协助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五、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要加强安保、售票、保洁等人员培训,做好巡查、养护和保洁规范管理,根据使用频次每天对公共服务设施定时多次规范消毒。
六、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要持续做好线上服务。在逐步恢复场馆服务的同时,要继续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融媒体中心、公共文化云等平台,加强内容更新,为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七、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在恢复开放前,必须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指引,认真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各类安全提示警示,提前组织风险评估,确保达到开放运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
八、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并做好监督,举报监督电话:12345热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通告、通知等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