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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隔离室设置标准(隔离场所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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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班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班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员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依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

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4、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5、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6、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控室

1、报警区域按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可以有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集中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控制报警系统(消控中心),一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可警戒多个楼层(看产品的功能)安装位置距地面1.3-1.5米,报警电话安装位置1.3-1.5米;

3、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消控室应设置下列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6、火灾报警按钮安装在距地面1.5米;

7、报警线预留100-200毫米长度,绑扎成束、+红、—兰线或黑;

8、报警线敷设不应有接头、纽结,导线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用接线端子或焊接连接(每个接线端子接线不超过2根),盒内外加螺母。不同电压、电流、不同回路、不同系统、不同类别的线不能放在同一线槽内;

9、线槽每隔1.5米设吊架及支架,吊拉杆不小于6mm;

10、消防电源应为专用电源,不允许插接接头;

11、消控室门向疏散方向开门,允许有送回风管但应加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穿越,控制台周围留1米通道和检修通道;

12、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显示保护地图(模拟图、平面图);显示消防电源的状态;配备火灾报警应急广播控制装置;

13、消防控制状态的过程:当火灾报警时;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室内消防栓系统启动(消防水泵启动);电源进行切换(非消防电源停电,应急消防电源启动),并接通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照明。电梯迫降在首层;,加压送风机启动(风口开启),隔离系统启动(防火卷帘下降);防火门关闭;

14、每隔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两个手动火灾报警装置的距离不超过30米,安装位置1.3-1.5米。

防烟、排烟系统

1、一二类建筑(高度超过50米)、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建筑物应设置防烟分区;

2、防烟分区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大于防火分区;不跨越防火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一般在走廊、防烟道、排风井道各自独立,耐火等级1小时;

3、高层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自动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分为:机械排烟系统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系统;

4、塔楼建筑应设有两个疏散防烟楼梯;并设有前室,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

5、防烟楼梯间。合用消防前室设计风量18000-20000。28000-30000M3、H。层数超过32层的分段计算。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在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当楼梯间和消防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必须合用时应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力点的的压头损失,其余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2、防烟楼梯间为50PA;

3、前室、楼梯间、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避难间为25PA;

4、楼梯间每隔2-3层设置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每层都设加压送风口。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风速规定

(1)采用金属风管,风速不大于20米/秒

(2)混凝土结构管道风速不大于15米/秒

(3)送风口的风速不大于7米/秒;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米/秒;

6、排烟系统的设置的:一般设置在楼梯间、前室、消防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

7、超过32层的建筑楼梯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分段计算

8、剪力楼楼梯间可供用一个风道其风量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风口分别设置。

9、避难层的加压送风量按净面积计算不小于30立方米/秒,避难层应设有消防电梯出口、应急照明、广播、消防电话、消防栓、并设有独立的防烟设施,防烟楼梯进行分割。

机械排风(防烟)系统

1、排烟系统的设置条件: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

2、防烟系统的安装位置: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

(2)担负一个防烟分区净空高度大于6米的房间,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

(3)排烟口安装在屋面及顶棚位置;排烟量不小于60立方米/秒;

(4)防烟口设置水平距离不超过30米防烟阀关闭温度280℃

(5)走廊的防排烟系统竖向设置,室内的按防火分区设置

(6)机械防排烟系统可以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

(7)防火风管为建筑中的安全救生系统:主要应用于火灾时的排烟和正压送风的救生保障系统,一般可分为1h、2h、4h等的不同要求级别。

3、通风与空气调节

(1)通风系统应设置,横向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每五层设置(不超过5层);

(2)通风空调系统穿越下列情况时安装防火阀700C(穿越防火分区墙、楼板变形缝等)。

防火分区

1、一类建筑:1000平方米;二类建筑:1500平方米;地下室:500平方米;

2、高层建筑与裙楼有防火墙及良好的防火措施时最大防火分区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

3、高层建筑有自动扶梯、上下层连通、上下开口通道楼梯等,防火分区应按上下连通作分防火分区,面积叠加计算

4、每层防火分区安全通道门不应小于两个,两个安全门的距离不小于5米。一般在24-40米,环形走廊10-20米;安全疏散门距离室内的任何一点不超过40米,室内到室内门不超过15米。

5、首层消防通道走廊宽1100-1200毫米;门900-1300毫米,门往外开。门外1。4米内不应有踏步104、防火卷帘耐火等级一般为3小时;

6、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住户不超过八户,应设有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7、消防电梯的配置:小于1500平方米设置一台消防电梯,大于1500小于4500平方米2台,4500平方米3台;

8、消防电梯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前室不小于6平方米;

9、十层以上的建筑应在单元内的阳台进行连通或凹陷。

消防给水及消防灭火设备

1、消防电梯前室设有消火栓;

2、消防泵房耐火等级为2级。消防水箱楼板厚15毫米,隔墙耐火2小时,甲级防火门;

3、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均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其他

1、玻璃幕的耐火等级应耐火1小时;

2、建筑变形缝等应加防火保护层;

3、无框玻璃幕墙及间隔玻璃幕墙应耐火1小时,应有800mm高实体墙;

4、发电机房储油不能超过8小时用量;

5、高层建筑的间距13米、群楼6米;

6、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米,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4米;

7、建筑物的变形缝及金属结构要加防火保护层;

8、一、二级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距离150米,面积2500平方米。电缆井、管道井、排风井、防烟井应每层进行分隔。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幼儿园隔离室设备标准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请教!娱乐场所地下室设置厨房是否符合消防规范

可以设置,但必须符合娱乐场与厨房在地下室时各自的消防设计规范,其要求很多,包括出口门(疏散通道}、防火隔离、装修材料、防排烟、送风、消火栓与自动喷淋系统设置等,并与其面积大小相关,还应符合环保与卫生部门要求。

隔离点三区两通道设置要求

隔离观察点要设置清洁和污染两个通道,两个通道不得交叉,以防交叉污染。

根据国家关于集中隔离场所相关要求和新冠肺炎传播控制基本要点,有以下6点基本要求:

1、与居民小区保持一定距离,远离水源取水点。

2、应有便于隔离观察人员接收、疏散和转运的通道。

3、因集中隔离场所不能使用中央空调,需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4、隔离观察人员排泄物和污水在排入市政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

  • 评论列表:
  •  语酌寻倌
     发布于 2022-06-17 08:42:21  回复该评论
  • 察、治疗的用房。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各机电专业的消防设计1、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
  •  馥妴森槿
     发布于 2022-06-17 00:15:34  回复该评论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
  •  笙沉语酌
     发布于 2022-06-17 01:29:26  回复该评论
  •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第四章 建筑设备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
  •  嘻友绅刃
     发布于 2022-06-17 01:54:56  回复该评论
  • 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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