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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家暴离婚的证据吗
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官司。女方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还亮出了与丈夫之间的微信记录,证明自己确实屡遭丈夫的打骂。“打了十年越打越重”“哪对夫妻没动过手?”“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时候,有想过我是谁?”“打你是我的错”……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小薇(化名)婚姻生活的痛苦。
最终,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男方家暴的证据之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诉求。
家暴悬疑:她说“遭家暴”,他说“没有打”
在很多亲友的眼中,小薇和阿勇(化名)的婚姻挺美满。他们夫妻二人,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在厦门一共有两套房产。
但实际上,小薇的婚姻很痛苦。她起诉说,婚后阿勇经常要她交代“恋爱史”,稍不满意就打她骂她;前两年她怀二胎时,他还一直追问“孩子是谁的”,用言语侮辱和刺激她,还不承担家务,导致她身心痛苦而流产。
小薇认为,丈夫频频家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因此,她起诉要求离婚。
他们夫妻二人,在厦门一共有两套房产。小薇说,丈夫存在过错,应当少分财产。此外,小薇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在法庭上,阿勇说“家暴不是事实”,他也不同意离婚,还说双方仍有感情,只是“偶尔发生争吵”。
微信记录:男方承认,“打你是我的错”
为证明自己确实受到家庭暴力,小薇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之前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就医记录以及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证明。
在夫妻俩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打”这个字。
其中,小薇说:“打了十年越打越重”“你一次又一次打我的时候,有想过我是谁?”
面对妻子的谴责,阿勇回复说:“打你是我的错。”“哪对夫妻没动过手?”
法院认定:男方实施家暴,要赔精神损失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对是否存在家暴有明显分歧,但从小薇提交的证据来看,阿勇的辱骂、殴打并非偶发,也正是因他的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女方起诉离婚。
根据“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存在过错,而且该过错系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所以被告依法应适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酌定小薇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阿勇分得40%。
另外,小薇还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决阿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因小薇与阿勇的孩子未满10岁,考虑到阿勇难以照顾孩子,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让孩子随母亲生活更合适。
一审判决后,阿勇不服,已经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仅凭男方手机微信截图男方承认打了女方,法庭上可以做依据吗?轻伤一般家暴男方
不能,微信截图并非有效证据,因为聊天记录可以伪造。而且微信昵称是可以随意设置的,可以多人都使用一个昵称,所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聊天记录里的人就是现实中的某人。
家暴没有报警,但是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1)家暴可以通过报警,获取报警记录、伤势鉴定等证据(2)配偶有家暴情形的,可以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如果证据不足,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准许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尤其是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二次诉讼来实现离婚。因此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建议通过报警、寻找证人等方式,搜集相关证据之后提起离婚诉讼。
家暴就微信记录能胜诉吗
家暴就微信记录不一定能胜诉。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但是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之前的报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就医记录以及反家暴中心提供的证明胜诉的可能性会更大。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时,对于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的,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及收集证据的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调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