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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世纪佳缘自称军人,当兵快退伍的,要么就是计算机网络的,做后都要求你帮他登账号是什么骗局?
- 2、军官转业
- 3、要转业的军人注意了,这些政策你们知道吗
- 4、破坏军婚怎么定义,下面的情况算是破坏军婚罪么?
- 5、身为转业军官的你,面临选择该如何选择
- 6、八大以后.听说军官要职业化不再转业是真的吗?哪一年实行呢?
世纪佳缘自称军人,当兵快退伍的,要么就是计算机网络的,做后都要求你帮他登账号是什么骗局?
这事就是利用人的好奇心或者利用人们对军人或者从事计算机人的。崇拜。套取你的信任。最后说带你投资。然后让你人财两空。千万不要相信这种人。
军官转业
第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供自己的职务,以延长自己职级的最高服役年限。
第二,最应急的办法。调动工作单位,一般部队有规定,当年任职的干部原则上不安排转业。
第三,最缺德的办法。鼓动本单位同事主动提出转业要求,以占满本单位转业名额,别人走了你才能有可能留。
第四,最要命的办法。就是去犯罪,部队有规定,犯有政治性错误或者处犯刑律,正在审查当中,没有最后定性的,不得安排转业。
另外,我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多说一句,在走与留的问题上要认清自己,并且要摆正位置,该走的时候就得当机立断,不要总想着混过一时,自己主动要求走比领导做工作动员走的,面子上要风光得多。原来我们部队也有人总是想办法赖着不走,别人是很看不起的,真混到狗都嫌的地步,最后不得不走,是很没面子的事。
想当年,我自己就下决心,最后离开部队走的时候,一定是我自己要求走的,绝不能等别人赶我走。因此,我就是在离最高服役年限还有两年的时候,感到自己职务上不去了,就主动提出要走了。
要转业的军人注意了,这些政策你们知道吗
要转业的军人注意了,这些政策你们知道吗?
18年我们国家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而这次改革的中心也放在了军人的上面,我们知道,军队一直是我们国家重点关注的事情,尤其是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成了社会上极为关注的重点,政策上在对待干部转业安置方面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对于那些即将转业的军官而言,就要对这些有相应的了解,以便让自己有一个更好的未来。那么,18年我国在军官转业方面又有哪些改革呢?
变化一:安置条件的放宽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变化二:转业安置渠道拓宽
根据政策规定各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转业干部而且整治力度非常大。相关事业单位接收转业干部需要对照军官在部队的职务以及技术等级,安排同级别的岗位。另外如果转业干部在基数内安置可以按照原25%比例增加行政编制,高于基数部分则按照40%增加行政编制。
好了,以上就是我们国家关于军官转业的相关政策了,如果家里有想要转业的军人朋友千万要记得看看啊!
破坏军婚怎么定义,下面的情况算是破坏军婚罪么?
一、概念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不惜远离家庭,艰苦奋斗,流血牺牲。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不仅会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将影响军人的思想,对于巩固军队、巩固国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对军人婚姻,必须加强保护。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但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情况有时比较复杂,在处理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本法第236条所定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
3、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4、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立法上规定破坏军婚罪,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重婚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A)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B)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身为转业军官的你,面临选择该如何选择
伴随每个转业干部的转业历程,有各种各样的选择:选择计划安置,还是自主择业?选择回家乡安置,还是在驻地安置?选择做什么样的简历?选择投哪些单位?选择什么样的单位?选择让孩子转入什么样的学校?……
面对选择,颇费心思。有一位军转干部说,他转业的过程中瘦了十多斤,很多时候就是因为面对陌生的新世界和不可知的未来,被种种选择弄得吃不香,睡不着,最后还是想不明白,迷迷糊糊地给自己的人生定了方向。
转业关系后半生,自然不能不慎重。有的转业干部思前想后,也不知该如何选择,于是询问家人朋友。亲友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有时,他们的建议也未必是自己喜欢的,于是更多了一重选择的烦恼。
一位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军转干部半开玩笑地说:还不如没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呢,就不会有这些烦恼了。
但是,多一条选择多一条路。人生有多一种选择,未来就多一种可能,何乐而不为呢?
关键是,一旦选错,人生没有回头路,一切不可能从头再来。
然而,选择何来对错?关键是看是否适合自己,看自己要的是什么。所以,别人的想法和建议,都只是参考。最重要的,是面对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现实,听从自己内心的声音,选择自己真正想要的。
但在现实中,不少军转干部往往出于一些外在的顾虑,而做出违背自己内心的选择。比如,内心渴望自主择业给带来的心灵自由,却因为担心别人的眼光和议论而放弃这份自由;内心喜欢一份自己擅长而游刃有余的工作,却因为舍不得另外一份待遇不错的工作而放弃了自己的喜好,而选择每天干自己不那么喜欢的事情。其实,别人的眼光和议论并不重要,为自己活着才是最重要的;待遇高低也不那么重要,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才是最重要的。
其实,何止是转业,人生无处不选择。大到选择和谁渡过一生,小到选择每顿饭吃什么。在每一次的选择中,都有你人生的映照;也因你不同的选择,而开放出不同的生命之花。
“选择即是放弃”,每一种选择都各有利弊,每一条路上都有鲜花与荆棘。决定你选择的,往往是你的生活方式;而决定你未来的,往往是你的心态。没有人知道你未来会遭遇什么,也许你选择了轻松,却遭遇了艰辛;也许你选择了高尚,却遭遇了卑微;也许你选择了财富,却不得不经历贫穷。但,只要你选择了飞翔,就总能看到蓝天;只要你选择了远航,就总能看到大海,尽管期间你可能要经历狂风暴雨和大浪滔天。
人生的道路千万条,无论你选择哪一条,沿途都会有亮丽的风景,也会有岔道和沼泽,关键在于你的人生态度和生命精神。也许,你无法左右命运,无论悲喜,你都可以有一颗豁达的心;无论成败,你都可以不悔过去、不惧将来;无论坎坷,你都可以让自己内心开满快乐的花。
八大以后.听说军官要职业化不再转业是真的吗?哪一年实行呢?
是真的,但现在还没有实现,并且军官转业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现行转业制度已经存续了几十年,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体制痕迹,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现状。所以军官职业化是肯定要实行的。
具体实施时间政府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可以关注关注国家的政策。
今后军官没有转业这种安置方式,也就是不再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把军官硬压给地方政府接收,而是采用几种更符合市场经济的手法。一是军龄较长或职务达到一定程度的(比如团职以上或军龄15年以上)可以安排在部队退休,由部队发放退休金养老;而营以下的年轻军官,不再采用计划安置方式,而是货币化结算,按你服役年数,给一笔较高的退役金,然后完全推向社会,年轻退役军官可以参加地方的公务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