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偷看别人微信聊天记录是什么行为
- 2、警察可以随意地观看到别人的QQ聊天记录吗?
- 3、如果要举报公案随便看别人微信,去哪个部门举报
- 4、老师怀疑学生谈恋爱然后查学生聊天记录犯法吗?
- 5、未经对方允许擅自将自己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公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偷看别人微信聊天记录是什么行为
属于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等。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无法私自查询别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首先,偷窥别人的聊天记录,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侵犯他人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关于是否构成刑事意义上的犯罪,由于我国刑法尚没有隐私权一说,所以偷窥他人聊天记录还不构成犯罪,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其中第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察可以随意地观看到别人的QQ聊天记录吗?
因为QQ的聊天记录涉及到公民的隐私,中国的民法典规定个人隐私是受到保护的,所以即使是警察也无权随便观看的。
但公安机关由于案件侦查的需要,可以对特定的人员或者嫌疑人的物件进行检查,其中就可以观看别人的QQ聊天记录,但需要公安机关的授权。
如果要举报公案随便看别人微信,去哪个部门举报
如果要举报警察违法,可以向主管该派出所的公安局纪委、或者警务督察投诉,一定要知道该警察的性命,分管辖区,警号。建议收集保留证据好再去,并且将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也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并没有涉及相应案件,警方也没有拿出相应的搜查令,那么不能随意调取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是特别重要的线索,那么警方可以对聊天记录进行查询。
一、什么情况下警方可以调取聊天记录。
如果微信内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的刑事案件侦查线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这个手机号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这个手段可以追踪手机的位置,监听通话,拦截微信。在启动技术侦查手段之前的一定时间内,通话和微信内容都会被保存到一个为了提供通信服务公司的计算机上。公安机关也只有依法立案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否则,就是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调查用户的微信账户的聊天记录信息,需要登录微信账号,然后通过查询用户的漫游记录信息。
老师怀疑学生谈恋爱然后查学生聊天记录犯法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师是无权查看学生的聊天记录的。如果怀疑学生谈恋爱,可以找学生谈心,让他自己交代。否则的话私自翻看学生的聊天记录,确实是违反个人隐私的。但是从学习管理方面来说,老师能够做到这样主要还是为了学生好,让他好好学习。这个应该又比较更好的解决方式来处理这件事。
未经对方允许擅自将自己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公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你好,属于侵权行为!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泄露和公开、随意刺探。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先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否者,受害方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依法要求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在涉诉纠纷中,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聊天记录是允许的,不涉及隐私权侵权。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