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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证据,是不是有问题?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这就是说,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这也是首次将微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列入证据范围。
扩展资料:
微信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
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收到法院这样的短信到底是真是假
1、可以通过声讯台查询法院的真实电话进行确认,或者直接拨打12368电话向法院查询。目前法院除了通过12368特服号短信会发送告知内容,一般是通过电话或邮寄方式通知当事人。
2、一般法院的传票会写有开庭的具体位置信息,还有签发人以及法官,可以找法官本人询问。
公安机关破获的无数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的规律,诈骗犯说出一朵花来,无论花言巧语,无论手法如何翻新,最后都要落到一个点上,就是犯罪分子都要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和账号,无论骗法是什么最后都会落到这一点上,因为他就是要钱。
所以在此我也要提醒广大网友、广大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千万不要轻信那种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千万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身份和银行卡的信息,如果有疑问的话,要及时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哪怕向亲友、记者以及比较有见识的人询问一下、了解一下、核实一下。
刚发来一信息,这是不是诈骗?
可能是误发。因为是让你“尽快持有效证件到我行网点更新证件信息”,只要是去银行营业点办理,是不会造成损失或不利后果的。但如果你回信或者对方再发信息给你提出其它的要求,则可以断定为有诈骗的可能与嫌疑了。
公安机关提示的七个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都有哪些?
1、假冒公检法诈骗
犯罪分子假冒“警官”“检察官”“法官”等角色,谎称受害人涉嫌洗钱、贩毒等严重犯罪,诱导受害人将资金转入实为骗子持有的所谓“安全账户”,此类诈骗造成损失金额往往较大。
王先生接到某“快递”电话称在其包裹内发现违禁物品,随后犯罪分子冒充司法机关人员借口其涉嫌毒品交易需要配合为由,骗取一万余元。对此,警方提醒,公检法机关从未设立所谓的“安全账户”,更不会通过电话安排当事人转账汇款到“安全账户”。
2、冒充领导、熟人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亲友的手机号码、社交账号密码,并掌握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从而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编造“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资金周转”“代缴话费”等理由,诱使受害人转账。
对此,警方提醒,凡亲友间涉及借款、汇款等问题,一定要通过拨打对方常用号码,或者视频聊天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做决定。
3、冒充购物网站、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伪基站、改号软件等技术向受害者发送经过伪装后的短信,让受害者误以为账户、商品出现了问题,随后以工作人员的身份打入电话,以“核实求证”等理由骗取验证码,盗刷钱财。
对此,警方提醒,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受害者的恐慌心理,为了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诈骗,他们常催促受害者完成交易。面对不正常的余额变动要冷静谨慎,不轻易告知他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
4、贷款理财诈骗
此类骗局通常标榜可以无抵押贷款,只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就能轻易地获得一笔贷款,或者是向受害者提供某种具有极高收益率的理财项目,投资者将会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投资初期,犯罪分子会按时返利,继续追加投资后,将会血本无归。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提醒,防范通信网络诈骗务必谨记以下“四要四不”:
“四要”:转账前要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确认;手机和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QQ、微信要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提高账户安全等级;网上聊天时要留意系统弹出的防诈骗提醒。
“四不”:不要连接陌生WIFI;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要将支付密码与账号登录密码设为同一个;不要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等“四大件”个人身份信息保存在手机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常见电信诈骗手段有哪些 哪些人群最容易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