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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用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第一起案件
一张40万元的汇款单、有限的msn聊天记录,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在2009年1月初,许女士一家从欠债人王某处拿回了属于死去的儿子的40万元欠款。
2007年6月初,许女士在上海某建筑公司工作的儿子赵某猝死于办公室,留下了年仅七岁的孩子。突然失去“顶梁柱”,对这个原本经济并不很宽裕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6月20日,找某的亲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2007年3月7日,赵某曾通过转账的方式将40万元汇至家住杭州滨江区长河街道王某的账户中。后赵某妻子颜某在msn上联系到了王某,王某表示自己会尽快还钱的。但当其得知赵某已过世,王某在msn上的态度就急转直下,对借款一事闪烁其辞。不久,王某就离开了上海的工作单位从人间“蒸发”了。
唯一的线索就是一张40万元的汇款单和有限的msn聊天记录。2007年10月29日,许女士一家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将诉状递到了杭州滨江法院。此后,法院在最短时间内冻结了被告王某在上海的账户。可王某依然不见踪影,法院几经周折,在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了此案,王某委托律师到庭。庭上,被告律师一口咬定“这40万是2007年3月赵某向王某借的,借条已归还赵某”。至于具体借款日期和归还借条时间地点,被告方都说记不清了。2008年8月15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尽管双方无书面借款协议,但原告提供了划款凭证,被告亦承认收到这40万元,原告已尽到举证义务;被告虽认为此笔款项是赵某归还以前的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认定这笔款项是赵某生前财产,判决王某归还赵某亲人40万元。判决后,被告方没有提起上诉。12月底,原告就此案申请强制执行,仅10天之后,许女士一家就拿回了属于儿子的40万元,给了逝者一个完满的告慰,也给全家今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QQ聊天记录 奇怪失踪案
你好!
你有在“消息管理器”里面找过吗?在QQ底端,单击小喇叭图标,即可进入“消息管理器”,然后在查找范围设置下你要的聊天记录的范围和时间,希望可以帮到你!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第一,从立法的技术上看,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目录中,但不能穷尽证据的各个方面。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博私信等电子数据都有可能作为法律证据呈堂。QQ聊天记录虽然大多数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而且聊天记录也有虚拟内容,但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三大要件:①、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②、QQ聊天记录和案件事实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由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和律师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第三、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商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随之必然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被告王某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出轨,且能证明QQ昵称是被告本人,同时还有被告立下的保证书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的、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证明被告出轨的相关事实,因此立法实践中QQ聊天记录能够成为法律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