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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犯法吗
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犯法。父母虽然与孩子有较为亲密的关系,但对于孩子的隐私内容仍需取得孩子的同意,否则仍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同时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父母偷看孩子的qq聊天记录算犯法吗?
父母为了关注孩子动态,偷看孩子的QQ聊天记录,是侵犯了隐私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家长因为想关注孩子的心理情况,特别是处于青春逆反期的孩子,家长们出于关心,会有偷偷观看孩子的日记本、QQ聊天记录等情况,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有关规定,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益,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隐私权,一般来说,这些隐私对于孩子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说父母是为了孩子好,才关注孩子的qq聊天记录,但我们总会遇到,父母因为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益,导致一家人大闹不和的情况,但大多数的结果都是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节,真正被迫走上法庭的还是很少,因为本身大家都是亲属关系!
对于家长朋友们来说,最好还是不去干涉孩子们的隐私,给他们一个独立的空间,同时找好时间,和孩子们进行轻松、友好的交流,有效的交流才是最重要的,不要因为过度“操心”而适得其反。
家长看孩子的聊天记录算不算犯法?
1、《民法典》规定父母偷看孩子的聊天记录是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父母查看孩子聊天记录犯法吗?
偷看孩子聊天记录违法吗
郑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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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看孩子聊天记录违法吗
1、如果成年了,聊天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一般情况下算是侵犯了您的隐私,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基于关系,在传统习惯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会追究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隐私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如下:
1、主观具有过错;
2、违法行为的存在;
3、损害结果发生;
4、具备因果联系法律分析:父母偷看孩子的隐私犯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2)赔礼道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的独立性常被隐于家庭、学校的团体性之下而受到忽视。在成长过程中,因为家庭教育、生理等一些原因,很多孩子逐渐不愿与家长沟通,这就导致很多家长出于“为孩子好”的考量,会通过偷看孩子日记、信件、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获知孩子的心理动态。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一些家长认为,有时候为了解孩子的身心状况,更好地教育引导孩子,可能需要查看孩子的通讯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刚性和严苛。父母一方面虽然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隐私,但另一方面作为监护人,也有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和保护其免受不法侵害的责任。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除了上述3种例外情形,即使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不得开拆、查阅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等,因此,部分家长有上述担忧也是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