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网络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QQ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QQ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歼配伍次,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氏或件事实。QQ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QQ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qq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卖如较低。原因在于:qq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qq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qq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长沙一男子自导自演伪造还款70余万元的聊天记录,该行为触犯了哪条律法?
长沙一男子自导自演伪造还款70余万元的聊天肢数派记录,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男子自导自演伪造还款70余万的聊天记录
俗话说“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可长沙一男子却动起了歪脑筋,结果自食恶果。长沙一男子欠了别人连本带息二百多万,一直不还钱,无奈对方将其告上了法庭。这起案子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案,可男子非要整出花样。男子为了少还钱,伪造了还款聊天记录。
男子也是心机,他知道对方年纪大不懂用手机,就趁机偷拿手机编造了还款对话,还将这段聊天内容删除掉了。法官注意到老人岁数大,跟别人聊天都是用语音,这说明老人并不会打字,再有老人跟男子的聊天对话都保存完成,唯独这些聊天记录没有了,此事一定有蹊跷。
二、该行为触犯了哪条法律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老人就报了案。在警方的介入下,男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男子在一年的时间里,用这种方式一共伪造了70余万的还款聊天记录。男子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伪造、毁灭历贺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男子因伪造还款聊天记录,法院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男子是聪明没有用对地方,竟然想用这种办法逃避还钱。据悉男子跟老人是同小区的,经常有经济上的往来,因男子经济紧张,就想利用老人年纪大不会用手机这一点,自导自演了还款聊天记录。男子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是蔑视司法公正,干扰审判工作,还损害了老人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一定会被严厉打击,这就是自食恶果。
三、综上所述
长毕橘沙一男子自导自演伪造还款70余万元的聊天记录,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吗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当事人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李伏慧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厅简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哪答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